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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的由來

發問:

228快到了,不過我還是不清楚是怎麼發生的,可以告訴我當年的事嗎?

最佳解答:

「二二八事件」之發生固有遠因,但直接因素卻是偶然性的。首先是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晚上發生查緝私煙案件,民眾因不滿緝私人員打傷、打死人而包圍憲警單位。其次是次日民眾請願,卻遭長官公署衛兵開槍而傷害人命。原本是單純的治安事件,因處置失當而引發一連串、全島性、官民對立與省籍衝突的事件。 查緝私煙案件經過,大致如下: 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左右,專賣局(即煙酒專賣局,事件後改稱公賣局)接到密報,謂淡水有走私火柴、捲煙情事,乃派傅○通等六名查緝員,會同警察大隊所派四名警察前往查緝,但在淡水僅查穫私煙五箱。又據密報,走私貨已移至台北市南京西路的天馬茶房(太平町,今之延平北路)附近。下午七時三十分當查緝員抵達現場時,私販早已逃散,僅查獲一位四十歲寡婦林江邁的私煙,遂將其全部公私煙及現金悉數沒收。林江邁苦苦哀求說:「如果全部沒收的話我就沒飯吃了,至少把錢和專賣局製造的香煙還給我吧……。」但查緝員不予理會,當時圍觀民眾很多,紛紛加入求情行列,林江邁情急,抱住查緝員不放,卻遭查緝員以槍管打破頭而鮮血直流。 目睹此景的群眾轉趨悲憤,高喊「還給香煙」…等語。查緝員見狀欲速離開,群眾卻緊追不捨。查緝員傅○通為求脫身而開槍示警,不幸誤中當時在自宅樓下看熱鬧的市民陳文溪(年約二十歲,次日身亡),查緝員輾轉躲至警察總局,激憤的民眾搗毀其卡車玻璃,並將卡車推倒於路旁,要求交出兇手槍斃。專賣局業務委員會李常務委員與業務會楊組長聞報,於九時許前往現場處裡,表示將會懲辦查緝員,惟民眾仍要求交出肇事者。李、楊兩人不得已乃將查緝員六人送往憲兵隊看管。 公署衛兵開槍事件經過,大致如下: 由於未獲憲警單位肯定的答覆,翌(二十八)日,台北市民罷工罷市,並示威請願,亂事益發不可收拾。民眾由單純的請願懲兇一變而為對抗公署,平日積怨一夕潰決,蔓延為全島性事件。 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民眾沿街打鑼,通告罷市,聚眾遊行,先至太平町二丁目派出所搗毀所內玻璃、物品,圍打派出所主管,隨後衝入位於本町(今重慶南路)之專賣局台北分局,毆傷四人,致死一人,並將局內物品財物拋至街上焚燒,十二時許,民眾擁向南門專賣局總局要求懲兇未果,乃轉往長官公署,約下午一時許,遊行群眾約四、五百人,以鑼鼓為前陣,沿街呼口號,聲勢浩大。公署廣場前早已調派士兵駐守,衝突一觸即發,不久,槍聲響起,有士兵向群眾開槍射擊,造成傷亡,此即公署衛兵開槍事件,也是局勢惡化之關鍵所在。 下午二時許,民眾齊聚中山公園(今二二八紀念公園)隨後進佔台灣廣播電台(今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向全省廣播,次日,全台各地知悉台北發生「二二八事件」,亂事乃逐漸蔓延全省,而懲兇要求也升高為政治抗爭行動。 二二八事件為全島性歷史事件,波及社會各階層人員,各種抗爭與衝突範圍擴及全台各地。從台灣北端到南端,從東到西,乃至澎湖地區亦不能免,影響既深且廣,其中又以台北、基隆、台中、嘉義、高雄地區影響最大。茲以台北及高雄地區為例。 武力鎮壓與清鄉 綏靖工作,大致可分為武力掃蕩和清鄉兩大重點。掃蕩之進行遠較預期迅速,除中部地區「二七部隊」之殘部尚有一些抵抗外,其他各地幾無戰鬥發生。惟各綏靖分區部隊在執行武力掃蕩之時,確有報復行為,致有民眾無辜傷亡、嫌犯未經審判即就地槍決等情事發生。 就當時在台兵力觀之,事件前駐台之整編二十一師獨立團與工兵營、三個要塞守備大隊之總兵力僅五、二五一人,不足擔任台北之防戍任務。武力鎮壓,尚無實力。三月八日以後,國民政府軍隊陸續開抵基隆,情勢丕變。三月十日,陳儀發佈戒嚴令,綏靖工作全面展開。十五日,國軍往埔里方面推進,縮小包圍圈。「二七部隊」因對外兩條交通要道均遭封鎖,聯絡不便,情勢甚為不利,乃決定派遣陳明忠擔任突襲隊長,兵分三路,夜襲日月潭方面的國軍。另以警備隊長黃金島率一小隊扼守烏牛湳橋,以防腹背受敵。突襲隊與國軍四三六團第二營第四連在日月潭附近發生激戰,國軍頗有傷亡,被迫向水裡坑撤退,但該部隊也傷亡慘重,且彈藥亦快告罄。 十六日,國軍四三六團第二、三營部分兵力,又與扼守烏牛湳橋的黃金島小隊發生激戰,戰鬥一開始,該小隊由於佔地利之便,曾重創國軍,造成重大傷亡。旋因火力遠不及國軍,作戰經驗也有所不足,乃漸處於劣勢,被國軍火網所包圍,不得已乃由黃金島率一名隊員突破國軍的火力封鎖線,奔回「二七部隊」本部求援。同日晚上,「二七部隊」以武器彈藥無法補給,又兩面受敵,無法與他處部眾聯絡,難以繼續支撐下去,乃決定化整為零,或往嘉義小梅參加陳篡地的游擊隊,或各自回家。深夜十一時,隊員各自埋藏武器後,即宣告解散。 十九日起,陳篡地為作持久游擊戰,陸續向山地撤退,並將所有武器彈藥及附近村民之糧食、牛車等悉數帶走,陳氏並號召各地響應者,潛藏深山,實施一年的作戰計畫。二十日,二十一師以該殘部潛伏山地為慮,再派四三六團第八連進攻小梅附近,激戰數小時,終使其不支逃逸。但直至五月十六日,魏道明就任台灣省主席,解除戒嚴,結束清鄉,警備總部亦將各綏靖區改為警備區時,陳篡地殘部仍在小梅、樟湖等地進行游擊戰。 軍事鎮壓工作告一段落之後,各地隨即展開清鄉,其主要目的為:收繳散失之武器、肅清叛亂首要份子、清查戶口辦理切結、辦理盲從附合者自首自新等。清鄉原係政府為維持社會秩序、恢復治安必要的措施,但執行手段頗有可議之處。當時挨家挨戶搜捕嫌犯,使得許多事件參與者走投無路,已收懲治效果。但執行行為的偏激,或羅織入罪,或藉端報復,或勒索敲詐等不一而足,實已超過維護治安、防患犯罪之必要。「清鄉」使本省籍人士人人自危,其所造成的傷害使許多人在事件數十年之後仍無法忘懷。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正式宣佈無條件投降。同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負台灣接收及軍政全責。九月七日,政府任命陳儀兼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十月二十五日,陳儀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主持接受日軍受降典禮。是日起,台灣、澎湖重入中國版圖,台人同時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台灣光復之初,民眾欣喜若狂,表現出對政府熱烈的歡迎與支持。但由於二次大戰末期,台灣屢遭美軍轟炸,公共設施遭受相當破壞,加上戰後生產原料取得不易,技術人才難求,短期內要使台灣恢復戰前生產水準,自非易事。而政府決定台灣特殊行政體系----行政長官公署制,集行政、司法、立法、軍事大權於行政長官一身的一元化領導,非但未能有效復原,台政卻每況愈下,迭受抨擊。 台灣光復不到三個月,已有不少台人批評陳儀在台的許多做法不當。民國三十五年初,台灣的情況惡化已相當嚴重,引起當時中外人士極度的關切。迨至三十六年初,敏銳的觀察者已感受事態的嚴重。可惜中央政府和陳儀都未能加予重視,以致釀成日後二二八事件的大禍。 要言之,此一台灣歷史上的大事件,平時種因已深,計有政策上、經濟上、文化上、社會上各種不同的因素 政策上的因素 光復之初,台灣民心傾向政府,可惜陳儀及其部屬未善加運用此一情勢,相反的,陳儀過分信任其部屬,縱容部下,而且,當其部屬被抨擊時,不但未加懲罰,且查究不力,以致後來形成台人對外省人的失望與反感。光復初期制度設計的缺失,也是台人不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台人觀之,行政長官制度與日治時代台灣總督府並沒有差別,因而懷疑「祖國」能否平等對待台人。陳儀雖曾聲明:「台灣人民自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一律為中華民國國民」,但在中央政府及長官公署處理台人及其財產上,卻發生言行不一的矛盾現象,使台人降低對祖國的向心力。 經濟上的因素 當時台灣經濟危機的發生,主要源於通貨膨脹。糧價居高不下,台灣原以產米著稱,卻因二次大戰,不少農田受損、肥料不繼、勞動力欠缺,生產銳減。光復後初期天災肆虐、人口遽增,糧荒現象無法解除。由於台灣行政的特殊化,長官公署相當排斥外來者,拒絕四行二局或任何私立銀行來台設立經營。台灣因而走上自我封鎖局面,造成貨運無法暢通。政府自營貿易,貨物卻無法順利流通,物價隨之飛漲。從三十四年十月底至三十五年十二月,上漲了一百倍,糧食問題尤其嚴重。 陳儀以為運輸必需由政府統制,結果卻造成奸商合作、居奇牟利,狡猾者趁機舞弊,造成百物騰貴之慘狀。以往陳儀在福建省實施的統制經濟最後是失敗的,到台後,卻帶來同樣的統制思想,不僅繼續日人建立的專賣制度,又設了控制省內外運輸的「貿易局」,幾乎壟斷民生貿易與工業各層面,一般私人企業無從發展,顯然與民爭利。因此,二二八事件期間,「專賣局」與「貿易局」便成為改革者要求廢除的目標。 社會上的因素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北平各報報導「關於朝鮮及台灣人產業處置辦法」,在大陸的台人無不驚恐。蓋此令無異將在大陸的台人視同朝鮮人看待,即無異於外國人。台人必須證明自己清白始能發回沒收之私產,這對台人打擊甚大,也使台人在大陸備受屈辱,台灣省旅平同鄉會及台灣革新同志會向各方奔走,此令後來雖經政府予以更正,但已造成傷害;加上在台日產處理不公,部分官員非法行為,此一現象使台人失望,反政府的力量乃逐漸形成。 政治上缺乏效率,官僚作風又盛,部分公務員涉足酒家、不守紀律、貪污事件,報紙登載不絕。士兵不守法、乘車購物不給錢之事亦屢見不鮮,甚至有公然搶劫者。陳儀口頭雖說將嚴辦貪污,實際上卻未嚴格執行,以致貪污事件仍層出不窮。不少台人由是以偏概全,認為大陸來的公務員都是嗜利之徒,而政府則是腐敗無能。 文化上的因素 二二八事件之造成,固由於政府對台實況不夠了解,但台人對祖國的隔閡、不知政治現況因而期望過高,亦為原因之一。 台人因在日本長期統治之下,對祖國情勢所知不多,且處處拿日治時期種種與行政長官公署相比,情緒上反而感到祖國不如日本,進而心生鄙夷之心理。此外,不同社會背景產生的價值觀、道德觀也有差異,加上語言不通,均加深了省籍鴻溝。適因緝煙事件發生,乃形成一股反政府勢力,藉以改革政治現狀。以實質言,此一不幸事件是久受壓抑人士對現實不滿與失望的一種反彈宣洩。其對現況不滿而要求改革,雖屬合情合理,然超越了法律限度之言論與行動,亦有可議之處。 台北地區衝突情形 二月二十八日的治安事件逐漸轉為要求台政全面改革的政治運動,台北市為這場政治風暴的中心,而「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則是這場政治紛爭的主角。 三月一日,台北市參議會為反映民意,邀請台籍國大代表、省參議員、國民參政員成立「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推派台灣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為代表,晉見陳儀。 陳儀接受代表所請,於當日下午五時第一次對全民廣播,主要重點有:(1)誤傷人命之查緝員已交法院審辦。(2)自午夜十二時解除戒嚴,但集會遊行暫時停止,不准罷工、罷市、罷課、毆人。(3)因事件被捕者可交保釋放。(4)允許代表與政府合組委員會,處理暴動事件。陳儀並派周一鶚、胡福相、趙連芳、包可永、任顯群代表長官公署參加處委會。於是「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乃改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各縣紛紛成立分會,以解決事端。 由於處委會人員間派系立場不同,加上情治人員混跡其中活動,更有傳聞指稱,軍統與中統(所謂CC派)人員有意蒐集往後治罪證據,故意提出不合理之要求,趁開會過程混亂之際通過,以遂其發動武力鎮壓之目的。不論是三十二條或四十二條要求,由於挑戰長官公署的權威,故難為公署接受。八日,處委會見陳儀大怒,拒絕接受,為圖轉圜,乃主動發表聲明,推翻昨日通過之決議案,自稱因參加開會人數眾多,四十二條要求未及推敲,致有不當要求出現。十日,陳儀下令解散處委會。何以陳儀原先答應三十二條,後拒絕四十二條?其中固有因條文侵犯公署主權之嫌,其實卻是緩兵之計,在援兵未到之前虛應處委會人員。先是,陳儀早於三月二日即密電蔣介石,請調整編21師一個加強團、憲兵營來台歸建並平亂。民間亦早有傳言謂國民政府將派軍隊實施武力鎮壓,唯亦無力防範,遂造成悲劇慘禍。三月八日,閩台監察使楊亮功及憲兵第四團兩營兵力抵基隆港。九日,第21師抵基隆,軍事行動全面展開,這時離高雄鎮壓只有二天。 高雄地區衝突情形 三月三日,由台北南下的「流氓」百數十人進入市區,台南工學院學生也抵達高雄,高雄的「二二八事件」於焉爆發。一o五後方醫院的獨立團第七連的第一排國軍遭到攻擊,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時傳出,市區治安頓呈混亂。部分本省籍警察攜械逃散,有的加入民眾的攻擊行動。高雄第一中學由該校學生組成自衛隊,負責保護學校的安全,並自即日起停課。其他各校的學生也組織起來,他們集中外省人「保護」在高雄第一中學的倉庫。在彭孟緝看來,高雄此次的騷亂已經是「公然叛亂」,出兵剿討只是遲早的事。三月四日下午警總司令彭孟緝為南部防衛司令,認為以政治方法已無法制止群眾過火的舉動,除用軍事力量制止,別無他法。五日,「亂民」包圍一o五後方醫院,是夜駐城軍警全撤至壽山。市參議員及地方名流也依令成立高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議長彭清靠為主任委員。彭孟緝的軍隊向鼓山一路一帶掃射、封鎖,市面不安;市長、議長及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持民間的條件上山向彭司令請願,彭不予接見,希望他們明天再來談判,而市長等七人(議長彭清靠、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苓雅區長林界、及台電高雄辦事處主任李佛續)上山,拿出和平條款九條給彭司令看,彭原意不在談判,只是在拖延時間,故拘禁上述人等。下午二時,彭孟緝將攻擊市政府、火車站、高雄第一中學的行動提前舉行。當所有的行動都結束後,彭孟緝才將市長、議長、李佛續放回,而涂、范、曾三人則被處死。

其他解答:

發生於民國三十六年間的二二八事件,由於當時政府處置不盡妥當,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害,也深深地影響了台灣社會的和諧與進步。解嚴以後,由於政府正視此一事件,積極努力化解仇恨,乃決定以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為處理此一事件之最高原則。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邀請國內學者專家,負責蒐集國內外有關檔案及相關資料,民國八十一年『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公諸於世。八十四年台北市二二八和平公園(新公園)新建『二二八紀念碑』落成,象徵我們的社會、國家已邁入嶄新的里程。 接著,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明令公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行政院依據上述條例,成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處理受難者申請補償事宜。補償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實行。九年來,紀念基金會對於受難者家屬,秉持物質補償與精神撫慰並濟之原則,一方面根據受難事實核發補償金;另一方面更透過各種紀念活動,真相調查與實地訪慰,以撫慰受難者家屬,撫平心靈創痛,促進社會祥和。我們相信,查明真相才能帶來真正的寬恕,有了真心的寬恕,才能促進永久的和諧。冀望全國同胞都能敞開胸襟,無分你我,互助以愛,相待以誠,大家攜手同心,共同建設一個和平、希望、光明的社會。 基金會積極轉型之重要工作與期望 壹、法令依據: 一、基金會非僅為補償金之受理及給付而存在: 本條例名稱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處理」與「補償」並重,且依據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紀念基金會基金之用途,除補償業務外,尚有以下各款: ◆ 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 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 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 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 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促進台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按上開各項業務,補償金之受理及給付僅是六款業務之其中一項而已,而非全部。 二、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函指示,基金會應針對轉型為一般紀念性質基金會,而非為補償目的而存在,在補償業務量減少之後,人員及辦公場所如何精簡問題,進行規劃。本會於接到上開函示後,即著手研議規劃。 貳、執行情形: 長期以來二二八家屬強烈盼望本會取消存立期限,改為永續經營,多次在集會中要求本會組織和功能不但不應縮小,反應擴大,本會在考量家屬期望和政院函示意旨之後,決定三處一室之組織架構不動,但積極推動下列三項精簡措施: 一、辦公場所之精簡: 原租賃之忠孝東路一段八十五號九樓,含公設約一百九十坪,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租用台鐵火車站三樓約九十坪為辦公場所,坪數減少一半以上,租金每月節省約三分之二。 二、組織、人員精簡: 本會組織雖為行政、業務、企畫三處、一會計室。惟行政處長、會計室主任已配合精簡原則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離職,所遺職缺不予補實,工作由現有人員分擔。現雖維持三處一室之架構,事實上,專職人員已由九十二年度十八人精簡為十三人,乃實質的人力精簡非組織架構上的文字調整。 三、全體會務人員大幅減薪 基金會人員薪點計算方式係依據內政部報核之薪資標準訂定,並非自創。九十二年九月,全體會務人員第一波調降薪資,平均降幅為百分之八;九十三年元月又推動第二次減薪,降幅為百分之十。兩次合計調降約百分之十八。 參、重要轉型新業務 一、二二八紀錄影片之拍攝: 本會從去年起發起拍攝二二八紀錄影片,預計在九十四年二月完成,完成後,將主動寄發至各教育單位,以供教學使用,作為加強二二八教育之推廣。 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 八十三年行政院首次推動官方版二二八研究報告之撰寫與出版,事隔十年之後,官方、民間大量新史料陸續出土,本會自去年起,動員大量人力物力,決定重修這本研究報告,定名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此項工作已接近完竣,預計於九十四年二月完成並發表。 三、推動第二波全國地毯式二二八口述歷史: 自從二二八平反運動以來,學界及坊間文史工作者發起的第一波口述歷史,僅侷限極少數有代表性菁英,基金會經過九年受理補償業務後,發現有許多值得留下口述歷史者,因此針對九年來所受理的案件,篩選首批380件有價值的受難者或遺孀進行口述歷史工作。 四、擴大建置二二八網站 近年來,台灣史的研究成為顯學,其中的二二八歷史更受重視,其受重視的範圍不僅在國內,全球各地常有學界人士和學生與本會聯繫,尋求本會提供更豐富的資訊,此為本會不能僅以補償為唯一重要業務之原因,現有網站顯然已不負各界期待,也因此本會撥出大量人力,重新建置,期以能提供全球各界研究使用。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名譽回復: 依據事件發生時之官方資料記載,二二八受難者不是叛亂犯即是暴徒,名譽受損;本會依個別案件按其受難事實,逐一製作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以回復其受損之名譽。 肆、其他例行性業務並未減量 一、業務處補償金 補償期限截止前之大量申請案: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補償金申請截止前,單就彰化縣地方文史工作室著手二二八口述歷史工作,訪問到許多可能因二二八事件而受難之家屬,趕在截止前提出申請者,約有六十多件;此外,加計來自其他縣市部分,合計共184件申請案,目前正亟待積極處理。至申請截止期限本會總計收件2762件,審定補償金額為70億8仟5佰5拾萬元,審定受領人數為8828人。 二、企劃處之業務 企劃處主要業務係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之基金用途的規定辦理,故每年年度預算表均據此明列「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二二八事件之真相文宣活動」、「二二八事件教材著作及調查考證」、「平反受難者名譽等活動」四大項。然而每大項預算科目下之經費,運用於辦理相關業務之活動逐年增多內容力求變化充實,而非僅是活動內容年年固定、行禮如儀式的「例行性業務」。由於四大項業務下,分別各有一、二十個案件在推動,以目前企劃處三人的編制略顯吃力。 三、人力配置與運用 本會所辦理之各項業務,多年來除例行性者,亦有許多應運時代變遷或二二八家屬之期盼,所衍生之新業務,各項新增業務雖依其性質各有主責單位,囿於歷年人力逐漸精簡,在人力的調配上,早已打破部門分際,由各部門同仁通力合作完成。 伍、結語與展望 二二八事件在歷經將近半個世紀以後,才逐漸從歷史的灰燼之中重見陽光。當初行政機關僅著眼於補償(賠償)業務的需要,因此基金會訂有存立期間七年六個月;在台灣社會逐步轉型的過程中,多數受難者及家屬均期待二二八基金會能夠突破原定存立期間的限制,朝永續經營的目標邁進,並且要進一步發揮補償(賠償)業務以外的職能,以真正落實條例的立法目的。 經長期與受難者及家屬接觸與互動,深深感受到二二八事件對於他們心靈上所造成的創傷絕非有限金額的補償(賠償)所能弭平;因此,在金錢補償(賠償)以外,更應著重精神層面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達到療傷止痛的目的。近年來,基金會積極推動轉型,期望能充分發揮應有的社會職能。其中有幾項具有突破性的工作,例如:陳請 總統對受難者及家屬親頒「回復名譽證書」,以彰顯政府的誠意;推動成立「國家級二二八文物紀念館」,以保存歷史文物並達到教育宣導的目的;籌組「真相研究小組」釐清責任歸屬,消弭不必要的省籍對立;邀請專家學者對二二八事件的遺老進行「口述歷史」的訪談,使得二二八的文獻更為充實;督促教育部加強中小學相關教科書有關「台灣史」之篇幅比例,並成立「教育推動小組」策劃並執行二二八之歷史之教育宣導相關計畫與活動等等。 基金會在轉型的過程中,更側重於精神方面的建樹,包括教育宣導、文史工作以及社會服務等層面,當然,例行的工作基金會也持續的加強與改善,期使在有限的人力與經費下充分落實條例所規範的內容,當然這些努力更期待符合家屬的期望並得到所有家屬以及全國社會大眾的肯定。E6D32E74429D0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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